实习生工作受伤后权益困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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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作受伤后权益困境 第一篇:实习生工作受伤后权益困境实习生工作受伤后“权益”思考 前不久有则“新闻”讲到,某人力资源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提到人力资源每年为企业客户从全国招聘 10 万人,90%都是职业院校的学生,其中 70%来自中等职业学校,30%来自高等职业学校。这仅只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数据,为什么企业愿意接受如此多的实习生了。 到底大中专院校实习的学生到底和正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的权益又有什么的区别了? 现在们来比较下实习生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的权益状况的区别: 正常用工指《劳动法》是这样讲的“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注册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受《劳动法》的调整。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还需要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 那实习生到底受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了,劳动部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 12 条讲到学校派出来的实习生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有这条规定就说明实习生不是劳动法律调整范围,因为实习不算正常就业。就目前司法认定就是企业和实习生视为“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实习生权益状况确受着《民事诉讼法》调整。 由于实习生受到是民事诉讼法的调整企业就可以不为“实习生”购买“社会保险“,工资也是和实习生约定。这也是很多企业为什么愿意大量使用实习生的原因。 由于现在很多企业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也使很多问题不断攀升,比如:“职业病”、“工伤”“工资托欠”??。 那么实习生受伤又是怎么样来进行赔偿了? 我们打开电脑在百度上输入实习生工伤已经有很多媒体报道。这些媒体在报道一个侧重点就是实习生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只能够按照“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 工伤是实习无过错原则,而“人身损害”职工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少自己要承担 10%的责任。工伤目前实行无过错原则目的是及时救助受伤职工(医疗的救助、未来经济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实习生对企业对社会也是有大贡献的,同时正式工人和实习生价值也是相当的(工人干什么工作、实习生也干什么),为什么确不能够享受工伤待遇还要按照人身损害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了。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游某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20XX 年下半年被学校送到苏州后通过工业园区某家人力资源进入一家机械厂。在还没有进厂实习之前学校、企业、人力资源、游某,有一起签订一份协议。游某入职工作半年后由于企业机器失灵导致食指粉碎性骨折,伤情稳定后影响到大拇指和食指中间肌肉萎缩使得他连拿筷子都是受影响。 出院以后由于在苏州无人照顾,他回到自己老家休养。在老家修养期间他了解到江西实习生可认定为“工伤“并且可以享受一次性赔偿。 我们来看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江西省实习生可享受工伤待遇。: 20XX 年我们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出台标志着受伤后就有法可依。江西省 20XX年 5 月 24 日出台指导意见:(赣劳社〔20XX〕8 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情形和视同情形应当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做出鉴定。并按照国家《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 20XX 年 7 月回到苏州后游某本以为可以按照像自己老家江西一样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后进行鉴定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 当他来到园区工伤科问及要做工伤认定时。工伤科告诉他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劳动合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病例本、工友证明。 最让他头疼的就是没有“劳动合同“工伤科必须要求游某和企业进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来游某提交了银行的入帐记录等证据。但是劳动保障部门还是以不是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给予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尽管苏州目前还是有些地方性法律规定。 无奈他咨询了律师,律师咨询工伤科。工伤科说“及时游某到了法院,法院认定为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局也不会做工伤认定。后来游某觉得做出工伤认定希望渺茫放弃了工伤认定。接受了企业给做的司法鉴定,游某答应了企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在鉴定的时候司法鉴定所法医告诉游某如果按照 “工伤的鉴定的标准”标准可以鉴定九级,但是要是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 时是不能够鉴定的上级别的。也就最 多赔偿两万元赔偿(即:营养费、护理费、务工费)。 结果游某以两万元了结这次工伤赔偿,下面我做个举例: (一)如果 20XX 游某去年能够评定 9 级伤残,能够享受多少钱的赔偿了。一次性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按照游某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即 3797X60%=2278.2 即:2278.2 元/月 X9 个月=20XX3.8 元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1.01 岁-20XXX3797 元/月 X0.4=92661.988 元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797 元/月 X10 个月=37970 元共计:1511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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