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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文化教育权利概述 一、文化教育权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文化教育权利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 2.文化教育权利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3.文化教育权利是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统一,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为公民实现文化教育权利提供各种条件与设施。 4.文化教育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只限于本国公民。 二、文化教育权利的基本内容与宪法保障 文化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有关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 1.教育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 2.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自由和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对文化教育权利的宪法保障具体表现在: 1.宪法规定了建设文化国家的基本理念,使文化成为宪法发展的基础; 2.宪法规定了教育与文化权利的地位与具体实现方式,为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文化方面的基础; 3.宪法对文化教育权利的保障还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 第二节 受 教 育 权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与功能 受教育权是公民在教育领域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主要功能表现在: (1)通过普及教育,培养个人潜在的能力,为人类的文化生活与有尊严的职业生活提供必要的基础,即通过个人能力的开发,保护人的个性,建立实现人类价值的基础; (2)推动建设“文化国家”的进程,创造文化国家的基础。在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受教育权将体现重要的文化价值; (3)通过行使受教育权,社会成员获得建设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的伦理和生活哲学的基础,有助于在多元的文化背景中感受民主与法治的价值。 (二)受教育权的基本特征 1.受教育权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 2.受教育权是通过公民的能力开发、建设文化国家的重要手段。 3.受教育权具有双重性,即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4.根据社会成员的能力,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的机会是宪法价值的具体体现。宪法确定的平等权在人们的职业生活与经济活动中起到保障与协调作用。政治国家的宪法向社会国家宪法的转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受教育权价值的实现程度。 二、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利。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三、受教育权的保障 我国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 除宪法对受教育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外,我国先后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教育立法。 第三节 文化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一、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 科学研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内容包括: 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 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从宪法的角度讲,从事科学研究实际上是人的思想自由的保障问题。研究人员可按照自然规律及现实条件,自主地选择研究课题,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 但是科研自由本身是有界限的,应注意防止现代科学技术带来的负效应。宪法所保护的从事科研的思想自由只是在有利于人类进步事业的前提与范围内的自由,有严格的宪法界限。对侵害人权价值的活动、行为模式的限制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是一种合理的限制。 具体地说,限制科研自由的宪法根据在于: (1)保障宪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利”,实现宪法的基本理念。 (2)从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义务来看,科研自由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财政支持,国家在分配科研项目经费时应考虑所要研究的科研内容及其科研成果运用过程的合宪性。 (3)从科学工作者的伦理要求来看,科研自由应造福于人类,不能危害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科研活动不得违反人权保障原则。通过科研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是科学工作者的基本的职业要求。这种伦理要求与宪法的基本理念是相一致的,它构成合宪性的基础。 通过宪法对科技的负效应进行限制的主要形式有: (1)禁止或严格限制某些特定内容的研究。(2)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调整,控制科研的手段,即对某种特定的科研方法作出总体性限制。 (3)对科研机构和科研设施的限制。 二、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 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自由地从事文艺创作活动并发表成果。 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应允许公民自由地选择创作内容和创作形式,按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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