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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治平、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30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6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陆曼曼罗艳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治平;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治平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治平
【当事人-公司】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晓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晓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晓
【代理律所】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治平
【被告】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治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产品责任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5 01:11:22
李治平、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民终86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治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兴业东路1号208。
法定代表人:牙韩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晓,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金泰豪苑1栋1单元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杜英祥,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治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顶达旺科技有限公司、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治平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治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治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52元,减半收取1491.76元,由上诉人李治平负担1191.76元,咸宁亦衡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应江
审判员 陆曼曼
审判员 罗艳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灿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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