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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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车、船票,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汽车或轮 船的乘客。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 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 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 《给付表》)所列残疾 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 日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 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 1 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 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 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 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所对应的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及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五条释义的医院(以 下简称 “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 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 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 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 、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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