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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推理;知识结构图;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述;一、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的基本方法是从多个具体样本中抽象出一般规律和性质。
案例:人身伤害案、土地征收拆迁纠纷。
归纳推理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不允许出现任何反例,一旦出现与结论不相符合的个例,结论可能被推翻。;二、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的基本方法是从一般性前提推导出特殊性结论。
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性推理,也是可靠性最高的推理,如果保障前提和推理方法的正确,则结论也一定正确。典型的演绎推理通常以既定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确定的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出法律适用结果。;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的通常结构为:两个对象的一部分属性相同,据此推出其另一部分属性也相同。
在我国的法典化法律体系中,类比推理经常体现为所谓“参照适用”的情况,即参照一个与当前对象相似的规则或事物来确定审判的依据。
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其可靠程度较演绎推理更低。一般情况下,如果两个类比项之间的相同属性越多,则结论的可靠性就越高;相同属性越少,则结论的可靠性就越低。;四、推定
法律上的“推定”亦即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以某一法律事实为基础,依经验法则或法律的特殊规定,直接认定另一相关法律事实的思维环节。
从依据上区分,法律上的“推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依法律特殊规定进行的推定。其二是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
在刑事诉讼中,通常禁止将通过推定获取的证据直接作为定罪依据,亦即禁止“有罪推定”。 ;一、法律推理前提之真实性
作为理性思维机制之外在表现,推理(reasoning)在客观上向我们呈现的是理性(reason)所要求的那种由一些判断之“真”到另一些判断之“真”的能力。若想达到理性思维机制的这一目标,法律推理要求待决案件中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都应当是真实、明确和有效的,否则结论之“真”将受到质疑。我们将法律推理前提的这一性质简称为“真实性”。当然,在法律推理中所说的“真实”,只能是规范意义上的真实,而不必然是自然意义上的真实。
;二、案件事实的形成与法律规范的确认
从法律方法上看,与??案件事实之形成”相伴随的是“适用于案件的法条之发现”的过程。恩吉施所谓的“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正是对这一疑似“循环圈套”的形象描述。恰恰是在这个动态的循环中,案件事实得以确定,而且作出判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逐渐明朗。
法律本身即充溢着不容忽视的“实践性”或“经验性”,仅仅通过形式上的确定性或规范性并不足以令其获得完整诠释。
;三、由规范所加工后的事实和由事实所具体化的规范
案例:中介合同纠纷案。
在具体案件的法律推理中,所谓的案件事实,是由法律所加工后的事实;而所谓的法律规范,则是由事实所具体化的规范。申言之,法律方法要致力于寻求“规范意义上的案件事实”与“事实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四、规范意义上的真实性
所谓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上的案件事实。不管司法上最终认可的事实同实际发生的事实是否完全一致,任何案件事实都不是单纯的自然意义上的事实,而只能是由既有法律规范所加工过的事实。
直接确认事实:其一,一些众所周知的常识;其二,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其三,根据既有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判断(包含生效判决、仲裁裁决及有效的公正文书)等所确认或证明的事实。;
总之,在法律推理中,案件事实的形成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广维度的过程。而作为法律推理前提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二者在相互成全的同时,也共同向我们呈现了“规范意义上的真实性”。若由此反观法律推理甚至整个法律方法体系,我们或可以认为:法律方法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性的理论,它同时也涉及法理学或法哲学的核心议题,尤其是关乎现代法治精神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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