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 - 规章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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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⑶辐射工作人员在上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辐射事故报告卡》在2期维护维修,并有维护维修记录,有维修人员及验收人员的交接登记 复正常秩序、稳定受照人员情绪等方面的工作。⑶辐射工作人员在上 公安部门快速上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辐射事故报告卡》在2 期维护维修,并有维护维修记录,有维修人员及验收人员的交接登记 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者谎报。同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所 1、制定各类辐射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人员的个人剂量,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辐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每周至少一次 一系列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在没有启动安全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强制开启 X 射 线装置进行工作,以防止辐射照射事故发生; 3、凡需要增加或拆除现有辐射设施和设备,应预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重新监测评价后,方可进行; 4、制定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计划,其内容包括事故的报告、事故区域的封闭、事故 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估算和医学处理等。 个人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个人健康管理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 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 员从事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两次检查的 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 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 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 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 责。 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 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 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或者请求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②辐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 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或者请求辐射事故应急定点医院立即派人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 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并及时上报;②辐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 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 8: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 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 并 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 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9: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0 :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 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1: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 无偿提供。 12: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 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13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 关标准执行。 14 :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 2 ~4 周。享受寒、 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 20 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 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 位的放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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