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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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一、合同终止 即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消灭。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按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其他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 2、债的担保以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义务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5、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清偿 清偿抵充: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 1、约定抵充 2、指定抵充:清偿人指定 3、法定抵充。司法解释抵充顺序: (1)到期的或首先到期的优先 (2)均到期的,担保最少的优先 (3)担保数额相同的,对债务人属于负担最重的优先 (4)负担相同的,按到期先后顺序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 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概念: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种类 (一)约定解除:协商一致 (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效力 1、有无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解除后,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 第四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在对等额内消灭。 种类: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2、要求: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不得抵消也有效)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约定抵销的,达成抵销协议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但抵销合同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五节 提存 1、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提存机关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 2、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债权人权利消灭。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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