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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冉术籼
(西南政法大学 应用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系统,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所有权概念的发展的产物。根据理论学术界,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指让与人有权处置他人的动产,如果买方取得动产的善意买方取得动产之后,原来的活动负责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动产。作为交易规则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保护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因此,这个系统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中得到了确认。。《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有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无权处分
罗马法有“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之权利给与他人”之原则,故无权利者,不能与人以权利,自无权利人受让权利者,常由其真权利人追回之。但随着“占有”在日耳曼法中成为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时,便产生了“以手护手”的观念。日耳曼法采纳了“所有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的原则,强调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成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 SEQ a 1]。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2]。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法理基础
(一)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
1. 动产善意取得的定义
善意取得是指 \t /_blank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 \t /_blank 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 \t /_blank 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
表面代理和善意取得的目的是根据事实进行信任保护的原则。其目的是在静态交易和动态交易冲突的情况下,保护动态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经济功能,促进社会发展。例如,“在未经授权机构的静态利益保护,当满足表的元素,应当服从于保护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依赖的事实行为时给予的行为的力量权威他人或他人的知识作为其代理人”保护。”[3]此外,”的静态利益保护应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应满足,并应当为目的的转移或创建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和善意受让人无权,及其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该机构是该系统的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债权合同,和取得在诚信体系的动态交易安全的保护物权合同。他们的法律适用于事实的构成要素。
3. 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
不正当的致富是指“缺乏法律基础,不利于他人利益”。“人们普遍认为这个系统来源于股票在民法的原则。不正当的致富要求受益人没有合法的利润基础。受益人获得其他人的利益是合法的收入,他可以不适用不当得利[4]。
不正当的致富是无效的,因为获得或获得的财产是无效的。善意的取得必须基于未经授权的处置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以及未经处分的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摘要不正当的致富是债务的基础之一,债权与债权人之间的不正当得利的关系发生在受益人与受害方之间。不义之财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赔偿受损害的不义之财的权利。这一主张的目的是使利润回到他们的利益,并弥补相反的损害。因此,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受伤的损失,损失的受益人是在限制和义务返回;如果受益人利益小于受害者,和受益人只是限制内的好处,但是受益人恶意,伤者可能要求赔偿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
1.罗马法中自非权利人取得的时效制度
罗马法并没有忽视对第三方利益的保护。事实上,古代罗马法中,非权利人取得,可以通过时效取得制度实现。罗马法的时效制度是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时期确立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所有者和贫困者之间的矛盾,平衡剩余,鼓励人们利用他人的浪费来充分利用它。在罗马法有规定处方系统:(不间断)占领的土地和其他对象一年两年,获得所有权独立于现有的取得。摘要罗马古典法的基本要求包括四个方面:首先,可以获得主体。不能有效,包括:私人权利的对象,没有身体,法律禁止财产转移,盗窃和抢劫等。第二,自治。第三个人被要求占有自己而不是别人。第三,善意。对占有的要求必须是完美无缺的,而第三方必须要有良好的诚信。第四,占有的持续时间。时效期间为特定期间,土地连续二年,另一年度的受限制期限为一年。通过贪婪的法律体系,罗马法解决了真正的占有人的问题。在本构要求中,不仅是善意,而且要求必须经过一定的时期,这就意味着对象的连续使用。很明显,罗马法的限制采集系统可以保护你的善意取得,但它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善意,但保护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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