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康佳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pdfVIP

深康佳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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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 年修订) (2022 年8 月23 日经康佳集团第十届董事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股票的,视 作其本人行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局秘书, 董事局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 不当情形,董事局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 1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一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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