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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民法典修订前后对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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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审议稿)必威体育精装版变动对照(下)
编者按: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情况向大会作了说明,并附上必威体育精装版的《民法典(草案)》(即5月22日上会稿)。该草案相较于2019年1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稿),虽然篇章体例与条文总数一致,但也出现了一些变动之处。除将“期间”改为“期限”、将“依照”改为“依据”、按月计算改为按日计算(一个月改为三十日,三个月改为九十日……)等表述上的变化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上的重大变动。
因篇幅所限,分上下两部分推出。
民法典(草案)(2019年12月)
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
第三编?合同
第三编?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符合按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六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出租人的损失已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以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七百五十七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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