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习题
一、判断题
1.经诊断的观察对象和尘肺患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2次。()
2.接触噪声、高温、毒物、放射线的在岗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1次。()
3.对检查出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必须调离接害岗位,无需妥善安置。()
4.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事接尘作业。()
5.有严重的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6.《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7.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无需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9.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不给予奖励。()
10.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1.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一般管理。()
13.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4.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属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5.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17.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不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做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19.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2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21.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3.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短暂地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5.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6.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根据个人的意愿可以留在原工作岗位。()
2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8.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9.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0.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1.用人单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工会组织无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32.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制定。()
33.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不认定为职业病。()
34.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无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6.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37.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无权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38.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9.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0.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第二章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相关案例及分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三章 煤矿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构建【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四章 职业危害日常预防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五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形势与政策【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材-配套PPT 】.pptx
- ZYX-45型自救器使用课件.ppt
-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年度辨识评估培训.pptx
- 过滤式自救器培训课件.ppt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