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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考试要点

一、绪论

(一)国际私法基本理论

1、涉外民事关系(4-5)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通意见第178条):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

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多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2、法律冲突(5)

指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

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现象。

(二)国际私法的概念(20)

1、概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

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

2、方法(9-10)

(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的方法)

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

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法的方法)

指有关国家间通过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的统一实体法,或借助于经

广泛实践形成的国际商事惯例,来直接支配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

3、范围(17-18)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发展史

(一)历史发展

1、法则区别说时代13-18世纪(50-56)

(1)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50)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是建立在把法则区分为物法和人法的两分法基础之上,

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并不存在这种纯粹是关于物或纯粹是关于人的法则,于是他便

天真的借助于法则的词语结构的不同来实现这种区分。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尽

管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左右,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

鼓吹的人文主义思想引入了国际司法领域。他所创立的一些基本的冲突规范,对

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各国所采纳。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53)

杜摩兰首创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确表示适

用什么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各种迹象来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那一习

惯法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代表新兴商人的阶级

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55)

主张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应依属地原则,不过他们认为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

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胡伯三原则,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实施并且

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

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如果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

让,形式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才不至于损害

自己的主权权力以及臣民的利益胡伯三原则首次表明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性质,

即内国是出于礼让和自身的考虑而承认外国法律效力的。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

现代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是承认还是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适用

还是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2、近代国际私法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58-59)近代国际私法之父从国际主义立场出发,

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本座”所在

地方的法律。他绕过法则区别说学者们喋喋不休的法律的域内与域外效力问题,

而主张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以便达到以下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受理,

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人,物,债,

行为,程序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住所是人的归属之物,所以人

的身份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是可以感知的,因此物的所在地

应为物权关系的本座,一概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和不动产。3.债系无

体物,并且不占空间4.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也不问其标的在什

么地方,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

三、冲突规范和法律选择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100)

1、冲突规范,是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哪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102)

1、范围,指每一具体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准据法,是对范围中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102-106)

1、单边冲突规范(102)

2、双边冲突规范(103)

3、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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