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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 86-2016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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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A16

楚雄

DB5323

州地方规范标准

DB5323/T86—2016

代替DG5323/T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

2016-06-21发布

2016-06-30实施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5323/T8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罗会秀、李艳。

1

DB5323/T86—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的离站建议、离站服务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离站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接送离站

指受助人员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将其接(送)回原籍的情形。

2.2

放弃救助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自愿申请脱离救助管理站及救助服务的情形。

2.3

擅自离站

指受助人员未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在尚未办理离站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脱离救助管理站放弃救助服务

的情形。

2.4

资助返乡

指对于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在返乡途中停留的救助管理站为其提供必要资助,由其自行

完成返乡的情形。

2.5

接送返乡

指跨省救助管理站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接送返乡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2.6

临时安置

指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生活无法自理人员或患病急需治疗的人员,报请相关领导和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同意后,转至临时安置区或医院予以供养治疗的情形。

3离站建议

3.1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出离站建议:

a)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受助人员的意愿,做出相应离站方式的建议并及时安排离站;

b)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并劝其离站。

2

DB5323/T86—2016

3.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4离站服务要求

4.1离站准备

4.1.1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4.1.2对于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为其解释离站的原因,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填写完成《在站

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A),并签章确认;涉及人员交接的,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4.2资助返乡离站

4.2.1对于无力自行承担返乡费用的受助人员,完全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对象提供乘车凭证,乘车凭

证应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确需中转的,应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站地址及联系方式。

4.2.2由负责购买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做出购买计划,报救助管理站同意后进行购买,为受助人员购

买乘车凭证后应复印凭证存档。

4.2.3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

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4.2.4因特殊情况需救助管理站护送乘车的,救助管理站确定送站时间,统一安排车辆,送站人员将

受助人员送至车站,带到检票口,并将乘车凭证发放给受助人员并完成检票进站程序。

4.3接送离站

4.3.1对于接领离站的受助人员,应查验接领人身份证件,保留其身份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同时

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办理移交手续,填写《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见附录A),办理交接及离站手续。接领人拒不提供身份证件、证明材料或不签字确认的,不得移交受助人员。若接领人未携带合法证件,需接领的受助人员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交接人员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须共同核实接领人与受助人员的关系,并对接领人的基本信息资料、联系电话、照片等做好记录收集。

4.3.2受助人员患病的,应当将受助人员病情信息告知接领人。对于病情基本稳定的受助人员,救助

管理站接送时应当配备途中必需的急救药品、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4.4护送离站

4.4.1护送服务对象包括受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精神异常者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

助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及时通知亲属或当地政府接回,如无法联系受助对象亲属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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