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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 84-2016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docx

DB5323T 84-2016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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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A16

楚雄

DB5323

州地方标准

DB5323/T84—2016

代替DG5323/T84—2016

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入站服务规程

2016-06-21发布

2016-06-30实施

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5323/T8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育光、杨平、张晓梅、丁善武、叶荣梅、罗会秀、李艳、杨小莉、何少文。

1

DB5323/T84—2016

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站接收接待服务的入站接收、身体检查、安全检查、违禁物品收缴和物品寄存、入站教育、特殊情况处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站入站服务。

2入站接收

2.1入站类型

2.1.1自愿来站

2.1.1.1对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工作人员应询问求助人员基本情况,了解求助人员的需求,甄别鉴

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2.1.1.2确认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A),为其建立救助情况档案。

2.1.1.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不予救助通知书》,一式两

份,双方签字确认,站内存档一份,求助人员执一份。

2.1.1.4入站接收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求助人

员应实施保护性救助。

2.1.1.5发现醉酒求助人员求助时,先询问初步甄别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安排其在接待大厅或站外,

待酒醒后方办理进站手续。

2.1.1.6及时对求助人员开展身体检查、安全检查、物品寄存等相关程序性工作,根据分类救助原则

开展救助。

2.1.2护送来站

2.1.2.1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

步询问后,按3.1条要求执行。

2.1.2.2由公安机关护送来站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公安机关护送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公安

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登记表》。

2.1.2.3对护送进站,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登记表》的求助人员,由护送人员

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注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2.1.2.4对于引导护送未成年人前来求助的,工作人员应与护送单位办理人员交接手续,送人单位应

填写《求助登记表》(见附录A)。

2.1.3上街劝导来站

由救助管理机构上街劝导来站救助的求助人员,按3.1条办理入站。

2.1.4其它

2

DB5323/T84—2016

对被带至救助站门外遗弃的特殊人员,工作人员到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同时向负责人报告,做好详细情况记录(如时间、车牌、单位或个人资料等),视情况妥善处理。

3身体检查

3.1值班人员应对每位来站求助人员的进行观察,详细询问既往病史、传染病史、有无外伤史等健康

情况,甄别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进入救助场所。必要时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做出诊断。

3.2对于公安、城管等单位护送来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对于无护送单位的由救助机构视情况妥善处理。待病情稳定,救助管理站应甄别鉴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定点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并出具手续后,应由医院送回救助管理站办理入站手续。

3.3如发现有吸毒人员或疑似吸毒人员,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应通知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4如发现传染病时,应就地先控制病人,立即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到现场作出诊断,并根据

病员的病情作出处置意见,各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人员如需进站,接收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移交时应将情况重点告诉值班人员,并尽快安排离站。接收工作人员应将情况及时向站领导汇报。

4安全检查

4.1办理入站接收前,应对入站人员开展检查。受助人员拒绝进行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

宣传教育工作,解释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对拒不进行安全检查的,救助管理站有权拒绝救助。

4.2检查人员应向检查对象讲明安全检查的目的,引导受助人员理解并将随身携带及行李、包裹中的

物品交给工作人员,并采用金属探测器、过安检门等文明的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安全检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入站。

4.3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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