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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案例分析;商主体维持原则;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
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案 例;2007年5月29日,双方各自承诺的投资款到位,赵某以该协议为基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普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式开始经营。但是在经营期间,火锅店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赵某认为生意未见起色是因为火锅店选择的地段不好,客流量少,导致一直未见盈利。
2008年1月27日,赵某将用于火锅店的房屋退还给房屋出租人,准备重新寻找经营场所。
2008年3月10日,李某找赵某要求抽回投资额,并分配火锅店的财产及盈余,赵某以火锅店实际亏损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
赵某在2008年1月27日停止火锅店的经营后,并未积极寻找新的经营场所,火锅店实质上已经呈现停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状态,但由于火锅店未进行解散清算,所以法律不予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合伙和合伙企业; 在我国,合伙企业、公司在立法上都是以商主体来定位的。在设立的时候都要求有投资者出资,出资者出资形成初始财产,初始财产加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及其他收入形成企业财产,那么这种企业财产在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如何界定权属,如何理解和协调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基于企业财产而产生的权益冲突?;案情分析; 所以法律不予支持李某抽回投资额,并??配火锅店的财产及盈余的诉求,符合商主体维持的原则。
《合伙企业法》第21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主体维持原则; 商主体维持不仅是商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而且商法在此原则下也为此规定了若干相应的具体制度。其中,典型的制度分述如下。
(一)维持商主体独立制。
(二)维持资本集中制。
(三)确定职工地位制。
(四)企业解散、破产风险预防制。;维持商主体独立制;维持资本集中制;3.有限责任制。
可以说,公司的最大优点即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公司形式经营,纵然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也不会用自己的财产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因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因其投资风险的有限性而极大地促进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从而利于融资并有效实现资本大规模的集中
4.竞业禁止。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于他人、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及董事、经理之“竞业禁止”等具体规定都是为了使公司财产避免受损,可说都具有并实际上也积极有效地起到了维持资本集中的作用。;确定职工地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解散、破产风险预防制;这主要表现于:1.强制性规定商主体的设立条件
(同时体现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即可减少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从而增加公司存续的可能性;
2.规定商主体营业转让、合并和分立及其他事项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等
,避免商主体须经过清算才能解散的不利;
3.限制商主体解散的原因,避免和防止商主体任意解散,为其存续和发展保留余地;
4.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商主体如商法人规定和解、重整等特别制度,以此为陷入破产境地的商法人及时摆脱困境并得以复兴提供尽可能的机会
,从而有效防止因破产、解散所造成的不必要损失(破产实则是“两败俱伤”,能避免则避免)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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