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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导游管理方法
依照旅游和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
和规章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要求将本单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
星级评价指标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根据导游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导游管理方法》已经
《导游管理方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
2017年11月1日
导游管理方法
导游管理方法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导游执业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导游执业的许可、管理、保障与激励,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促进导游职业发展,加强导游行业自律。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导游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导游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导游行业形象。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积极弘扬导游行业先进典型,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促进导游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导游执业许可
第六条经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
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标准,组织导游资格统一考试,以及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导游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资格考试具体工作。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第八条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
〔二〕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本人近期照片;
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九〕违反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九〕违反
内,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导游身份标识。旅游主管部门应
培训等,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不得向参加人员
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以下要求:〔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二〕
〔四〕注册申请。
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
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第十条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确实认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信息,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
第十一条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取得导游证的申请,应当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需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导游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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