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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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及其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 8 项

序号

1

行政权力编码

452171628-A-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审批)

实施主体

兴文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本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

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3.授权依据《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川畜食发

〔2010〕34号)第八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填报《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录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基本情况说明;(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一)至(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的该行为不服的:

1、在60日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畜牧兽医局提

??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兴文县法制办或者兴文县纪委监察局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

3

兽药经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申请:

(一)基本情况说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

(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兽药质量管理文件;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兽药记录样表;

(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一)至(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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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

行政权力编码

452171628-A-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

《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审批)

实施主体

兴文县畜牧兽医局

行政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卫生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2、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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