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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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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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x年x月xx日

地址:x

电话:x

传真:x邮编:x

目录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2

释义 4

第二部分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文 5

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5

二、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6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专项法律意见 8

四、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公司是否存在新的关联方的专项法律意见 9

五、整体结论性意见 9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xx律意字[20xx]第xx号

致: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或“公司”)的委托,对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xx申请变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法定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的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承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是全面、完整和真实的,不存在隐瞒、虚假、篡改和误导的情况;

2、复印件、传真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内容相符;

3、所有签字、印鉴、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且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同意或批准;

4、所有合同、协议、契约均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合法签署、送达并可执行;该等合同、协议、契约的签约各方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已依法获得了必要的资质、许可、同意或批准;

5、所有政府机关出具的有关同意、批准、许可、登记、备案等文件,均为真实有效,且均在其职权范围内,或者依法获得了必要的授权、许可、批准或同意。

五、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事宜,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义

除非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本所/律师

xxxx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公司/xx

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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