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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师市监特设处罚〔2022〕1-006号
当事人: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7383581995
住所:新疆胡杨河市130团富强路80-134号房屋
经营者:李代华
身份证号码
2022年8月4日质量科在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截止8月4日16点10分共充装21瓶液化石油气,该公司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中最后记录充装日期为8月3日。
2022年8月16日第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负责人李代华陪同下检查,检查发现:1.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名称:克拉玛依市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代华;经营范围:液化气零售、农畜产品、纺织品、化工产品、日用品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65068(BT)-2024;单位名称: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品种民用气瓶;2.现场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编号:兵七师市监特令2022第03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检查日期:2022年8月4日16时10分至8月4日17时30分;3.现场检查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发现2022年8月16日有4条充装记录完整;2022年8月4日有5条气瓶充装记录。
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6日,当事人来到七师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一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通过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通过调查,现已查明案件事实。2022年8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2022年8月4日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截止当日16时10分共充装21瓶液化石油气,该公司充装检查记录表中最后记录充装日期为8月3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克拉玛依市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该公司在2022年8月4日对充装气瓶未做相关记录。
证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2022年8月4日充装气瓶记录进行检查。
证据(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安全管理)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结果。
证据(四):2022年8月4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兵七师市监特令〔2022〕第030号)1份。
证据(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气瓶充装单位)1份,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证据(六):第七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兵七师市监特令〔2022〕第030号)送达回证1份。
证据(七):2022年8月16日现场照片1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八):现场笔录1份,证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了解整改情况。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十):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2年8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经营困难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申请减轻行政处罚。本局认为克拉玛依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不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克拉玛依市永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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