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品牌视觉形象规范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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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品牌视觉形象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为维护某企业品牌视觉形象在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局、分公司〕的标准和统一,明确品牌视觉形象管理的责任和程序,持续提升某企业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某企业品牌视觉形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I标准〕,是指某企业品牌标识应用于生产、经营、会议、展览、广告、包装等不同环境中的各种视觉形象设计。其中包括,合资合作企业品牌、产品〔效劳〕品牌标识和某企业品牌标识架构关系视觉形象设计。

局、分公司对系统内VI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本方法适用于局、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合资合作单位和驻外机构。

组织管理和职责

品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局党委宣传部。其主要职责:

负责各单位VI标准使用的审批、备案、培训。

负责各单位VI标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重要品牌和宣传设计进行视觉形象标准性审

核。包括审核局、分公司规章制度中涉及品牌视觉形象管理有关内容;新品牌的架构归属审核备案及新品牌的标识设计审核备案;对外宣传活动物料主视觉设计。

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是品牌视觉形象有关商标法律事务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局、分公司商标注册、变更、使用、购买、处置等相关法律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处理局、分公司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案件。

负责指导各单位商标注册、变更、使用、购置、处置等相关法律工作。

负责品牌视觉形象使用涉及相关法律纠纷咨询、指导和处理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贯彻某企业品牌视觉形象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的VI标准使用和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相关制度在本单位、本部门的贯彻落实,以及商标的打假维权工作。

应用要求

应区别品牌标识、图形LOGO、公司商号概念。某企业品牌标识指“朝阳图形+某企业中英文字样〞。图形LOGO指“某企业朝阳图形〞。公司商号指各单位企业名称,如法定注册名称和对外简称。

在办公、生产、经营、会议、宣传等与外部沟通的场合中,落脚点应是某企业品牌,应使用统一的某企业品牌标识,并在明显位置标注。

要确保某企业品牌标识的清晰和有效传播,确保品牌标识的平安空间不被侵扰。当背景色与品牌标识色彩相近或杂乱时,应使用反白标识。

尽量使用完整的某企业品牌标识,除受使用空间或承印物料的行业标准等特殊使用环境限制,可单独使用图形1060,即“朝阳图形〞。

如某企业品牌标识和公司商号同时出现时,商号不能高于品牌标识,二者需保持一定的间距。禁止在某企业品牌标识旁边随意添加企业简称。企业对外简称,统一参照《关于标准企业对外简称的通知》〔局工单宣传〔2017〕2号〕标准执行。

禁止朝阳图形直接与公司商号、英文缩写组合使用。

禁止某企业品牌标识出现在不恰当的场合,如滥用于地毯、拖鞋、消防器材、内部饮水机、酒店洗护用品等。

严格遵守2017版《某企业品牌视觉形象标准管理系统》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根底局部中对于LOGO及标识的标准,采用误差最小的方式从光盘中提取矢量AI格式,不得自行绘制或者随意改变正确形态。

严格使用品牌标识、色彩、辅助图形和商号字体,不得擅自改变,以免滥用字体造成侵权纠纷。

在监督供给商制作带有品牌形象的物料时,有责任遵守《手册》标准,创意不可凌驾于标准之上,局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的极特殊情况下除外。

各单位要妥善保存、使用《手册》,不得复制、转借、丧失。

局党委宣传部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培训,各单位主管部门应组织对下属单位进行再培训。

局、分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涉及品牌视觉形象管理的内容与《手册》相抵触时,以《手册》为准。

审批流程

各单位要明确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视觉识别系统标准的使用和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手册》有关规定,不得改变其标准色、文字、图形、字母及其组合。如遇《手册》无明确规定或因特殊原因无法遵守的情况下,应征得局党委宣传部同意后执行。

各单位如遇《手册》规定与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先征询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意见,再报局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新建的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

标识,需征得局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再进行品牌命名及标识图形设计。

监督与检查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品牌视觉形象日常审核和检查机制,密切监督品牌视觉形象标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单位应当强化视觉识别系统标准使用的维权意识,发现侵犯行为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处〔法律事务处〕报告,利用行政及司法手段维权。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辖内品牌视觉形象标准检查。

局党委宣传部不定期组织品牌视觉形象检查。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授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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