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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德国民法典》:“依法律行为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内容的依据。把合同纳入法律行为、债务关系的范畴内。

德法合同概念的区别:是否仅以发生债权为目的的合意、能否用债的概念来解释。

大陆法系认为合同是产生法律义务的协议,认可无利益互换的协议,如赠与协议,无须对价存在。;合同法

2、英美法系合同的概念

1)传统定义: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英国学者认为由可提起诉讼的一项承诺或几项承诺构成;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

英美法系合同概念的特点:合同是一种允诺,该允诺受法律强制调整;允诺由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另一一方的接受只是允诺生效的条件;其效果不被视为债,法律上无债的概念;第二章合同法;第二章合同法

《Black’sLawDictionary》这样表述: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个以上的人之间的协议,该协议旨在创设可得到执行的义务或可以在法律上得到认可的义务”。”

“合同是协议”定义的本质: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

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即受受诺人可以通过法院强制诺言人履行其诺言。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缺乏对价诺言,不能被强制执执行,因为合同不存在;第二章合同法

3、两大法系合同概念比较

1)不同:

大陆法系: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的合意

英美法系:合同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允诺

2)两大法系合同概念接近的地方:

合意与诺言均以具有法律意义为前提

双方的法律行为与单方的有对价的诺言的作用基本一致

英美法逐渐注重合同的合意,将合同视为一种协议;现代商事交易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区别:当事人意思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美国《统一商法典》“修改本篇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即使缺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合同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除此别无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定义如下:“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定义继

受大陆法系的概念,即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是建立在“法“律行为说”的基础上,即认为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三方面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相互做出意思表示且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的协议。这是合同最本质的特征。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区别事实行为

(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即订合同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4)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行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但两大法系在某些领域对相对性有所突破;第二章合同法;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了一致的一种状态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二者构成要件不同、反映的内容不同、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律后果不同、适用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第二章合同法

西方国家关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

1)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2)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

3)存在对价关系或约因

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5)具备合法性

6)合意必须真实;合同的成立;要约具备的条件:

1一项订约建议

2内容明确肯定(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3表明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即对自己发生约束力,表明给了受要约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权利。

包含:1)建议的语言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2)是

否向特定人发出,向公众发出的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各国却是一致的;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目的也是为了成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而只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普通的商业广告,原则上不认为是要约,而仅视为邀请要约,如报价单、价目表和商品目录等,

收到要约邀请的一方发出的订货单才是要约,经承诺后才能成成立合同

二者的区别: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其要约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接受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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