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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原则,

规定了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留守儿童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留守儿童left-behindchildren

因父母双方长期外出务工,或一方长期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注1:父母长期外出务工一般指连续3个月以上,外出地点一般指跨县域。

注2:无监护能力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措施、剥夺监护权、失联、死亡等原因丧失照护能力。

3.2

家庭监护能力familyguardianshipability

监护人根据法律职责,对于留守儿童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家庭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

能力。

4评估原则

4.1最有利于儿童原则

以儿童为中心,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明确家庭监护是否有利于满足留守儿童的基本需

要,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4.2信息真实原则

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随意性和片面性,通过科学、全面、系统的实地调查获取留守儿童及其家

庭相关的信息资料,从家庭监护能力、影响因素和留守儿童需求等方面出发,实事求是出具评估结果。

4.3综合衡量原则

综合考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充分了解儿童及监护人的意愿表达,评估过程需严格确定评估对象

家庭监护缺失的可容许程度。

1

4.4信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原则

在评估过程中获取的儿童个人和家庭的所有资料(包括图片、影像、录音等),未经上级部门批准

不向任何人员泄露其姓名、年龄、照片以及涉及个人和家庭隐私的各项信息。

5评估机构

5.1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为评估等级为AAA及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

5.2业务范围应包括社会工作、儿童服务、评估中的任何一项。

5.3应具有不少于3名专职工作人员。

6评估人员

6.1应持有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心理、教育等与儿童服务领域相关的专业资质。

6.2应具有不少于2年以上的儿童服务领域实务工作经验或评估工作经验。

7评估内容

7.1监(照)护人能力

监(照)护人能力评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评估内容具体见附录A。

a)父母的监护能力。包括父母基本情况、父母的监护意愿以及一票否决的特殊情况,共三个部

分。

b)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能力。包括被委托照护人的基本情况、被委托照护人的照护意愿以及一

票否决的特殊情况,共三个部分。

7.2儿童需求

包括儿童的生存需求、安全需求、参与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满足情况,共四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见

附录B。

7.3儿童家庭与环境

包括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的社会融合/社会支持、社区环境与资源,共三个部分,评估内容具体

见附录C。

8评估方法

评估人员可运用以下方法开展评估工作。

a)文献法。评估人员查阅评估对象及其监护人基本信息、受助情况、服务档案等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已在民政、妇联、教育、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的工作档案、工作日志、工

作文件中登记的信息资料。

b)问卷法。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对留守儿童本人、监护人及其他主要接触

人员进行调查评估。

c)访谈法。评估人员与留守儿童、监护人、被委托照护人、主要照顾者以及邻居、亲属、老师、

同学等面谈,获得更深入的、准确的资料,并对问卷调查中所获信息进行核查。

2

d)观察法。评估人员进入留守儿童及家庭生活的场景,或在对其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的过程中,

观察并收集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留守儿童成长生活的社区社会环境,以及留守儿童、监护人、

被委托照护人或主要照顾者的言语与非语言信息。

e)量表法。有专业资质的评估人员可使用抑郁自评量表(SDS)、焦虑自评量表(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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