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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
;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依照本法要求主管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相关单位推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领导,督促、检验相关部门依法推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重大外部安全隐患。;第七条管道企业应该恪守本法和相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相关管道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推行管道保护义务,接收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部门应该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国家勉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第二章管道规划与提议;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主要内容;第三章管道运行中保护;第二十三条管道企业应该定时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区段和场所应该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办法预防管道事故发生。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管道,管道企业应该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顿使用。;第二十四条管道企业应该配置管道保护所必需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管道保护技术,确保管道保护所必需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管道企业发觉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及时排除。对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本身排除确有困难,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汇报。接到汇报主管管道保护工作部门应该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管道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条件下,管道企业能够与相关单位、个人约定,同意相关单位、个人种植浅根农作物。不过,因管道巡护、检测、维修造成农作物损失,除另有约定外,管道企业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管道企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维修等作业,管道沿线相关单位、个人应该给予必要便利。;第二十八条禁止以下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一)私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采取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伎俩损坏管道;
(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
(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第二十九条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从属设施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结构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管道安全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它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第三十一条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从属设施周围修建以下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从属设施距离应该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建筑物;
(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存放场所。
前款要求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应该按照保障管道及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节约用地标准确定。;第三十二条在穿越河流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不过,在保障管道安全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养护疏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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