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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管事业合伙人制度企业管理制度
商管事业合伙人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商管事业合伙人制度
目的
通过建立事业合伙人机制,将传统的劳资关系提升为全新的事业合伙人关系。职业经理人通过项目跟投与某知名房地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知名房地产商管)成为事业合伙人,在“事业共建、利润共享、责任共担”的全新运作模式下,实现公司发展与个人收益的“双赢”局面。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某知名房地产商管自本方案实施后所有对外拓展的新增商业/物业项目,不包括公司已有的存量商业/物业项目以及某知名房地产集团未来自有开发项目(特殊约定可实施合伙人制除外)。
术语与定义
无。
职责
集团试错小组
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过程,负责审批对本制度的修订建议。
商管公司
按发布的制度实施,并根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修订建议。
主要内容
合伙人构成
合伙人原则
利于项目长远发展;
团队核心骨干成员。
合伙人构成
合伙人由跟投合伙人、某知名房地产商管、执行团队三部分组成:
组成
团队/人员
跟投合伙人
1、商管总部第一负责人;
2、商管总部拓展团队高管及核心骨干(副总监及以上);
3、新拓展项目中间介绍人。
商管公司
某知名房地产商管作为企业主体,代表某知名房地产集团参与项目合伙。
执行团队
1、项目总经理;
2、项目公司核心团队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且人数控制在3人内)。
合伙人类型
合伙人类型分为两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类型
定义
团队/人员
普通合伙人
(GP)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合伙事务。
1、某知名房地产商管;
2、商管总部第一负责人;
3、项目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LP)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事务。
1、商管总部拓展团队高管及核心骨干(副总监及以上);
2、新拓展项目中间介绍人;
3、项目公司核心团队负责人。
合伙方式
合伙平台
每个新拓展项目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公司,作为合伙平台。
注册资本
每家合伙公司注册资本下限为人民币伍拾万元,上限为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视合伙项目规模大小酌情选择。
出资方式
合伙人个人现金出资。
股权分配
股本分配原则
根据拓展规律,前期拓展难度较大,股权分配向其他合伙人倾斜,以加大拓展激励力度;
公司拓展进入平稳期甚至成熟期,则保持公司绝对控股,其他合伙人适量持股;
根据责任越大,关系越大的原则,对其他合伙人根据实际经营管理责任大小分配股权比例。
某知名房地产商管与其它合伙人的股本比例
阶段
阶段特征
股本比例
某知名房地产商管
其他
合伙人
破冰期
从零项目到第5个项目视为拓展破冰期,对外拓展难度较大,激励侧重于事业合伙人
40%
60%
发展期
暂定从第6个项目发展到第10个项目视为拓展发展期,对外拓展有了一定品牌积累,难度下降
55%
45%
成熟期
暂定从第10个项目开始视为拓展成熟期,对外拓展已经沉淀成熟模式和品牌优势,对外拓展相对进入扩张期
65%
35%
其他合伙人之间(扣除商管股本后,按100%核算)
类别
成员
跟投比例
跟投类型
跟投合伙人
(50%)
商管总部第一负责人
20%
强制跟投
总部投拓分管负责人
10%
强制跟投
总部投拓核心骨干
10%
自愿跟投
新项目中间介绍人
10%
强制跟投
执行团队
(50%)
总经理
25%
强制跟投
核心骨干
25%
自愿跟投
备注:如“自愿跟投合伙人”放弃股权,则相应股权份额则由某知名房地产商管公司代表GP持有,如有新合伙人出现,则重新分配该部分股权,由某知名房地产商管按照股权净值进行转让。
权利与义务
合伙人注资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以后,按照《公司法》以及《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明确各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经营与管理
新合伙公司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公司法人治理下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全体GP共同组成董事会,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某知名房地产商管委派2名代表以及其他2名GP组成,共4人。
新项目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以某知名房地产管理体系为基础,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微调,但保持与某知名房地产管理体系的一致性,日常管理中接受大股东某知名房地产商管的职能部门检查、指导、监督。
新项目公司继续沿用某知名房地产品牌,贯彻某知名房地产品牌的统一性,自觉维护某知名房地产品牌,建设某知名房地产品牌。
退出机制
退出类型
原合伙人离开合伙人企业,则视为退出,包括两种类型:
内部调离;
辞职或辞退。
退出股权处置
合伙人退出后的股权份额,由某知名房地产商管代表GP统一回购持有,并根据企业情况,由合伙人统一表决后,将该部分份额转让给新合伙人或其他原有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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