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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0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
共同修订的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10k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机械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机械工业部中电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
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4年3月23日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主接线
第三节变压器选择
第四节所用电源
第五节操作电源
第四章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型式与布置
第二节通道与围栏
第五章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三节布置
第六章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第一节防火
第二节对建筑的要求
第三节采暖及通风
第四节其他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变电所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
计质量,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10kV及以下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变电所设计。
第1.0.3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
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第1.0.4条变电所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
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变电所设计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
经济适用和节能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不得采用淘汰产品.
第1.0.6条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
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接近负荷中心;
二、进出线方便;
三、接近电源侧;
四、设备运输方便;
五、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六、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七、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八、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且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
或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九、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第2.0.2条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
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第2.0.3条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变电所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
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第2.0.4条高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和变电所,当受条件限制必须
设置时,应设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并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2.0.5条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三章电气部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短路和过电压等情况
的要求。
第3.1.2条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色别应为L1相黄
色,L2相绿色,L3相红色。
第3.1.3条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配电装置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
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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