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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的管理试行办法

一、目的宗旨

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加强校企合作、建立工学结合机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探索在“国家示范校”建设中实行的关于“四段拆分式”(基本规定是:1+0.5+1+0.5。即第一阶段在校学习一年、第二阶段到企业教学实习或职业岗位体验半年即一个学期、第三阶段再回学校强化专业学习一年、第四阶段即第六学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安排)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明确组织报读“中职就业班与报读本科班”(三年制)的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的分工职责与管理要求,确保组织报读“中职就业班”的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的“顺利、安全、有效”,努力提高教学及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招生办学事业的科学发展。

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主要的目的是:着重围绕锻炼和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讲话)。职业技能很容易理解,就是从事某一职业所需要掌握的技能。职业精神则复杂些,它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服从安排与管理;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团结合作(团队);时间观念;质量意识;效益意识;吃苦耐劳等。此外,还要锻炼和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它包括但也不仅限于:生活自理能力;表达能力(口头与写作);人际交往能力;应变或应急能力;辨别真假能力;安全防护能力;分析思考(维)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自我调节与心理健康能力等。

二、政策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决定》;

6、《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财政部);

7、《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教育部)。

8、《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国家教育部)。

三、基本原则(前提)规定

1、组织参加校外教学实习是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的必要环节,参加的学生特指报读“中职就业班和升学报读本科”即三年制的学生。报读“高职升学班”(2+3)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校外教学实习,但原来报读高职后来又改读“中职就业班”的学生要补参加校外教学实习。

2、报读“中职就业班和升学报读本科”即三年制的学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教学实习,因病不能参加实习的,可请假延期参与;个别特殊情况想自行去校外教学实习的,必须符合不列条件并经申请报学校同意:家庭或近亲属开设有合法的与本人报读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提供企业的相关证件复印件验审);企业提供安排教学实习的接收安排、履行教学实习行为与安全保障承诺书。

3、校外教学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时间原则上为4—5个月,不能超过六个月。

4、校外教学实习原则上必须是与学生所学的专业对口,至少是基本对口或专业相接近。特别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5、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必须按照每50人安排一名教师驻厂参与管理,不足50人/生的实习点以临近派驻教师协助企业管理。教师优先是年轻的专业教师(40岁及以下),特殊情况下才安排非专业和年纪较大的教师,要明确驻厂参与管理的职责要求、时间和相关待遇,待遇分为学校按规定支付的差旅与补助费和企业支付的津贴费等。

6、实习劳动时间原则上应为八小时制。现实中企业一般都需要加班,但应积极与企业沟通商议在充分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同意的前提下适当允许,还必须采取循序渐进的过程方式实施:即第一个月应正常为八小时;第二个月才可以加一个小时;第三个月及后才可以加二个小时。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二个小时/天,特别情况除外。

7、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学校方必须积极与企业协商一致,确保学生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工同酬基本原则的劳动报酬,但又必须教育学生不能过于看重报酬劳,要着眼于学习(实习也是一种学习与体验锻炼)和长远发展,要通过教学实习,体验企业真实生产环境与过程、锻炼与培养职业精神、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科室部门及人员分工与职责

总体原则: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教学实习由教务科牵头组织实施,专业部、学生科和就业办等科室部门给予积极配合。由教学副校长督办,学工副校长等配合。

(一)科室部门

1、教务科

(1)负责牵头做好参与实习的专业与人数计划分配,编制年度实习总体实施方案。

(2)协助专业部安排教师考察企业,落实接收单位。

(3)督导专业部与企业签订有关实习的协议。

(4)组织专业部、班主任等相关部门动员及学生总动员。

(5)协助专业部安排驻厂老师。

(6)协助专业部到企业巡视及检查实习进展情况。

(7)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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