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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单位保证认真执行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接受食药监部门监督管理,自觉维护婴幼儿配方奶粉食品安全。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婴幼儿配方奶粉时,认真查验证明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发票等方面的资料),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1)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
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日期;
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
量;
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否在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3、向供货商索取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发票、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按供货者名称整理建档备查。妥善保管相关档案,保管期限自该种婴幼儿配方奶粉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4、绝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绝不购进;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婴幼儿配方奶粉时,及时向辖区食药监部门报告。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运输制度
1、对于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工具(包括车厢和各种容器等),确保其符合卫生要求;同时根据购进、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产品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3、如购进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做记录,以保
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婴幼儿配方奶粉安全的冷藏、冷冻温度。
婴幼儿配方奶粉存贮制度
1、婴幼儿配方奶粉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出入库登记要与婴幼儿配方奶粉名称、批号相符。
2、婴幼儿配方奶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通行;同时,婴幼儿配方奶粉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3、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仓库要通风良好,门窗、地面、货架要清洁整齐,不存放私人物品,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并确保库房的周围无污染源。
4、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如有超期婴幼儿配方奶粉及时处理。
5、采取严格措施,保证所购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购买及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
《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查验和记录供货者资质
情况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进货台账登记表》、《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奶粉批发企业销售台账登记表》的要求,分别如实准确记录进销货台帐,并存档备查。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并随时接受食药监部门的检查。
2、建立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台帐,如实记录对外批发或零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确保实现可追溯管理。婴幼儿配方奶粉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温度要求的配备货架、保温柜、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
3、负责向销售者及经销商提供购货凭证,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合格婴幼儿配方奶粉退市制度
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并记录追回情况。自行发现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有以上情况的,立即报告辖区工商所,通知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
2、在自行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
配方奶粉已过期变质、外包装损毁和真空包装已进入空气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将及时撤下柜台退出市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销售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停止销售并撤下柜台,采取召回措施。
单位名称(公章):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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