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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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公共利益也愈发重视。出于维护公

共利益的目的,在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后续

发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中,规定和完善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者权益民

事公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框架基本建成。但是在民事公益诉讼进入

到审判实务中才显现出一系列的问题,究其根源就是原告公益—被告私益这

种不平衡的对抗模式,诉讼两造在利益归属、诉讼能力等方面存在严重失

衡。利益的价值冲突严重影响着居于民事诉讼主导地位的当事人主义的适

用,当事人主义语境下的常规审理模式遭遇困境,法院居中裁判的基础也不

复存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其公共利益涉及到不确定多数人的社会福祉,

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如果不查明案件真相,就容易出现“葫芦僧乱判葫芦

案”的情形,公共利益得不到及时保障不说,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法

院在案件办理时必须慎之又慎,必须适用实体真实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在

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以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公共利益被

进一步破坏。从法理上来看,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诉讼类型,与私益

诉讼在诉讼构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是从立法上看,民事公益诉讼依旧

是在传统的民事私益诉讼的框架内运行,并没有脱离民事私益诉讼当事人主

义的桎梏。这种制度设计难以应对公益诉讼司法中公益与私益之间的价值与

理念冲突,因此寻求一种全新的更适合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和程序法理

势在必行。

文章正文除绪论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与

困境。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入手,分析当前民事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

从问题入手,通过论述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中的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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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适应和困境,得出当事人主义与民事公益诉讼不适配的结论。

第二部分论述民事公益诉讼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从职权探知主义的定

义出发,结合职权探知主义的特点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从维护公益、平

衡双方当事人地位和弥补辩论主义缺陷三个方向出发,论证法院在审理民事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第三部分确定法院法官行使职权的“度”与“量”。在明确我国民事公

益诉讼适用职权探知原则的基础上,试图构建法院法官职权探知的“度”与

“量”。一方面确定法官职权探知的内容,让法官在诉讼中职权探知时有明

确的制度指引,同时原被告双方也能根据规定对法官行为进行合理预测,形

成心理预期。另一方面要厘清法院职权探知的边界,限制法院法官职权探知

限度,避免滥用职权,让法院在保持中立地位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最后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展开适当展望,并讨论检察院在民事公益

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认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法院仍需职权探知,在

此基础上,将检察院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纳入到民事诉讼适用职权探知主义体

系之中,避免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模式上因起诉主体不同而分裂成两个部

分。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模式职权探知主义法官职权检察院

3

Abstract

Abstract

Astheeconomyimproves,peoplearepayingmoreandmoreattentiontothe

publicinterest.In2012,theCivilProcedure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wasamended,and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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