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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对矿井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健康,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经矿委研究,制订了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矿井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职工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规范管理,立足矿井实际,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维护矿井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及指标
(一)目标
1.杜绝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2.杜绝职业中毒事故;
3.新增职业病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指标
1.建立健全矿井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100%,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状况。
2.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73号令)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防止作业场所各类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杜绝呼吸性粉尘超标及急性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100%。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从事接尘和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身体健康。按照规定安排,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率达到100%。
4.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5.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覆盖率100%,劳动合同签定率100%。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保防护用品,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率100%。
7.职业病人治疗、疗养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8.矿井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率100%。
三、计划安排
(一)1月份对作业现场噪声进行监测。
(二)2月份整理上年末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告知职工。
(三)3月份对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
(四)根据各作业地点检测时间周期,对作业地点粉尘中的游离SiO2和分散度进行测定。
(五)每月为矿井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六)与新入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其职业病危害。
(七)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八)7月份对作业现场进行噪声监测。
(九)7月份委托具有检测资质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公示。
(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监护档案。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建档。
(十二)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
(十三)每月对硫化氢、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进行监测。
(十四)每季度对有毒有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十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安装、使用、检修。
(十六)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四、保障措施
1.各部门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着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矿井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岗位按《矿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4.加强个体防护,确保职工身心健康。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企管部要按《AQ1051-2008》标准为员工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各区队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为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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