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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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

(下)

展开全文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首次颁布/实施时间2006-10-30/2007-01-01

历次修改颁布/实施时间2018-07

配套规定《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下)

六、关于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

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

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

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

预期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例如,现有合

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

本包括直接人工(例如,支付给直接为客户提供所承诺服务的人员的

工资、奖金等)、直接材料(例如,为履行合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

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成本和周转材料的摊销及租赁费用

等)、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例如,组织和管理相关生产、施工、

服务等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

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

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临时设施摊销费等)、明确

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例如,支付给分

包商的成本、机械使用费、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二次搬运

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

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等)。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

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

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

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

在合同价格中。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

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

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

关支出。

【例4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乙公司信息中心提供管理

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在向乙公司提供服务之前,甲公司设计并搭

建了一个信息技术平台供其内部使用,该信息技术平台由相关的硬件

和软件组成。甲公司需要提供设计方案,将该信息技术平台与乙公司

现有的信息系统对接,并进行相关测试。该平台并不会转让给乙公司,

但是,将用于向乙公司提供服务。甲公司为该平台的设计、购买硬件

和软件以及信息中心的测试发生了成本。除此之夕卜,甲公司专门指

派两名员工,负责向乙公司提供服务。

本例中,甲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上述成本中,购买硬件和软件

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设计服

务成本和信息中心的测试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范范围,

但是这些成本与履行该合同直接相关,并且增加了甲公司未来用于履

行履约义务(即提供管理服务)的资源,如果甲公司预期该成本可通

过未来提供服务收取的对价收回,则甲公司应当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一

项资产。甲公司向两名负责该项目的员工支付的工资费用,虽然与向

乙公司提供服务有关,但是由于其并未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

务的资源,因此,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

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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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首次颁布/实施时间2006-10-30/200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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