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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告知承诺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或增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计量认证证书正本、附表
四、检测人员培训企业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承诺书”
五、《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告知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
3、《关于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员等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后加强检测和见证取样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15]5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的基本条件:1)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3)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4)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室内环境检测类:(1)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工作4年以上,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2)检测人员总数不得低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中不得低于检测人员总数的50%;(3)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品种、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应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的需要。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或增项)》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计量认证证书正本、附表;
4、检测人员培训企业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承诺书”;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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