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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执照
三、《社保承诺书》(设计需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勘察需提供近三个月)
四、勘察行业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五、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制式劳动合同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非本企业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告知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标准》);
(四)《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五)《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简建设工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审批[2018]4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及其他非注册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系统自动生成)《社保承诺书》(设计需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勘察需提供近三个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勘察行业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制式劳动合同等,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非本企业业绩需提供业绩证明)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告知承诺期间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而引发的纠纷及经济损失,由本企业承担全部相应法律责任,与行政审批机关无关。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和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应按照相应企业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后另行办理。
六、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与填报事项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资质延续序列:(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申请资质延续内容及级别:
一、申请人已知晓行政审批告知书内容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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