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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三及答案:
一、案情:2001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答: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01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答: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三、案情: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01年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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