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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2008-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按照《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方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和《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2.多组分生化药技术标准?

3.中药质量标准不明确的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

4.含濒危药材中药品种处理原则?

5.化学药品研究资料及图谱真实性问题判定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基于以上基本原则,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对于注册分类5,所改剂型的质量、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较原剂型降低的;所改剂型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2)对于注册分类6,所仿品种在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方面存在较大缺陷的;所仿品种已不符合临床需要的;

(3)注射剂中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粉针剂之间的互改,如所改剂型的无菌保证水平低于原剂型,而药品质量、稳定性或安全性没有明显提高的。

三、原料药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和工艺的合理性和规模化生产的可行性

(一)原料药

原料药制备工艺的研究应符合《化学药物原料药制备和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

1.由于原料药的质量对制剂的质量有重要影响,原料药生产的过程控制又是原料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需要对原料药的生产工艺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制定详细、可靠的过程控制方法,主要包括对起始原料、试剂和溶剂的质量控制,对制备中间体的质量控制,对工艺条件和工艺参数的选择、优化和控制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对工艺路线和工艺条件的选择未提供文献依据或相关的研究依据和科学合理解释的;

(2)采用市售原料药粗品精制制备原料药,或者采用市售游离酸/碱经一步成盐、精制制备原料药,且未提供充分、详细的粗品或游离酸/碱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资料的(注:不适用于原料药为无机化合物的情况,以及市售游离酸/碱本身即为已批准上市原料药的情况);

(3)经综合评价认为,研究资料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原料药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价的。

2.由于原料药的生产规模变化可能导致设备、工艺条件、操作参数等的变化,并可能导致原料药质量(例如杂质、晶型等)的变化,因此,原料药的制备工艺研究应在一定制备规模下开展,所取得的研究数据(包括工艺条件、工艺参数、起始原料和中间体的质量控制要求等)应能直接用于或指导原料药的工业化生产,用于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的样品的质量也应能代表工业化生产产品的质量。

对于原料药的制备规模(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研制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所列三批样品的规模为准)和制剂的需求量相比过小,不能代表工业化生产水平,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3.原料药的制备工艺应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毒、严重污染环境的溶剂或试剂,应结合生产工艺制订合理的“三废”处理方案。

对于工艺中使用了《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I类溶剂,但未进行替代研究或提供充分的文献支持该溶剂的不可替代性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4.原料药的结构确证研究应符合《原料药结构确证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的一般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应能够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充分说明原料药的骨架结构、构型、晶型、结晶水/溶剂等。

对于未按照上述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1)所进行的研究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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