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认定及整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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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认定及整改

目录

一、中纪委首提“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二、禁止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原因

三、公职人员“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认定

四、公职人员“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的整改方式

01

中纪委首提“违规持有

私募股权基金”

2023年12月22日,中信建投证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李格平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一条为“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这是中纪委首次在开除党籍和公职的通报中提到“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02

禁止违规持有私募股权

基金的原因

笔者整理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相关内容,得出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由如下:1.投资者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时也往往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2.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知悉本地区、本系统非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上市前景等重要消息后,通过参与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投资协议中特别选定该公司为目标公司,从而间接拥有该公司股份,在该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3.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个人间接持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上市融资提供帮助;甚至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成为不法分子向党员领导干部隐蔽输送利益的渠道。

03

公职人员“违规持有私募

股权基金”的认定

1.禁止人员的范围(1)?党员领导干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员领导干部”界定如下: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2)?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02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3)?国有企业部分员工

①国资委规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33号)对国有企业跟投员工范围作出如下限定: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综上所述,集团公司以外人员(专指管委会领导)可以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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