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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人:
监理人:
签订日期
监理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本工程监理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总投资:
工程总工期:
二、 监理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三、 监理期限:
四、 工程监理报酬为:
(人民币大写)
五、 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工程监理费。
六、 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监理合同书;
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以上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七、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八、 本合同书正本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九、 合同签定的地点、时间: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年月日
发包人:(盖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发包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邮编: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含义及用语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一、 “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 “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 “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 “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 “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为准。在不作出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名单、简历;
第九条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的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的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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