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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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团体标准

XXXX-2024

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安全保护技术标准

Technicalstandardofsafetyprotectionofurbanutilitytunnelstructure

(征求意见稿)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2024-XX-XX发布2024-XX-XX实施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发布

总则

1.1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行和维护,避免或降低外部作业对综合管廊结构的影响,保障综合管廊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在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1.3本文件所规定监测内容采用人工巡检、手持式监测设备及信息化监测系统监测。

1.4采用信息化监测时,应保证监测结果能准确上传到管廊监控系统,避免数据的缺失。

1.5巡检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除了专业检测能力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素养。

1.6综合管廊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好监测数据,每次发生预警时,都应记录下预警原因、预警后应对措施及相应结果,作为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参考资料。

1.7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结构安全保护除符合本文件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1城市综合管廊urbanutilitytunnel

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两种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安全保护范围safetyprotectionrange

在城市综合管廊上方投影以及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保护区域,安全保护范围不应从事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2.3安全控制范围controlandprotectionrange

在城市综合管廊上方投影以及综合管廊地面设施的周边划定的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控制和保护区域,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2.4管廊本体themainbodyofutilitytunnel

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排防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5附属设施ancillaryfacilities

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筑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6外部作业exterioraction

在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周边进行的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作业。

2.7施工项目类别classofconstructionprojects

在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的外部施工项目分类。

2.8最小净距离netdistance

为保护结构安全,外部作业与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外边线应保持的最小距离。

2.9安全评估safetyassessment

对既有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的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2.10监测monitoring

采用仪器测量、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反映综合管廊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基本规定

3.1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负责综合管廊及周边保护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上岗要求。

3.2城市综合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应设置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并应实行24h持续的安全管理工作。

3.3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如下:

1.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离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2.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3.针对软土地区现有结构安全保护范围不能满足要求,应适当扩大。

3.4城市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范围如下:

1.结构安全控制范围外边线距离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

2.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范围外边线距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

3.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锚作业净距控制范围外边线距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00m;

4.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5.针对软土地区现有结构安全控制范围不能满足要求,应适当扩大。

3.5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适当扩大安全保护范围。

3.6在结构安全控制范围内拟从事以下作业行为时,应提前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报告,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1.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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