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考试试题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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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分类

①违反诊疗义务的侵权损害行为。(简称诊疗损害,《侵权责任法》第57条)

②违反告知义务的侵权损害行为(简称违反告知义务损害,第55条、56条)

③因使用缺陷医疗产品而导致的侵权损害行为(简称医疗产品损害,第59条)

④因实施过度检查导致的侵权损害行为(简称过度检查损害,第63条)

⑤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损害行为。(简称侵犯患者隐私权,第62条)

1、归责原则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问题: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患者有发生损害事实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诊疗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

四、诊疗损害

案例一:

患者李某,70岁,因头疼、头晕入住某医院,因医院没有CT、MRI而未能明确诊断其所患的是“硬膜外血肿”,

经转院后,及时手术治疗痊愈出院。数月后以头疼、记忆力差为由起诉医院,要求赔偿10万元。

最终因没有客观损害的证据而败诉

(4)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

过错,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故意只是在极端情况下出现。

案例三:

某医生为其前女友做阑尾切割术,因有前嫌,在实施手术的同时,将患者的子宫切除。该医生当然构成了故意

伤害罪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医疗机构仍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诊疗过错内涵: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即应当达到医务人员普遍的专业水准才能够认为是尽到了

注意义务。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四:

22岁的徐某经南京某三甲医院诊断患淋巴癌,最多活5个月。期间,徐某多次接受化疗治疗,但5年后徐某还

活着。后因左耳淋巴结肿大又到该院检查,主治医生仍定性为淋巴癌。同年徐某接受该院另一医生检查,结论

是不支持原有诊断,建议转上海会诊。同年,徐某经上海某医院专家诊断并非患有淋巴癌,而是类风湿性关节

炎。于是,徐某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30万元。

法院委托北京肿瘤医院诊断,结论排除淋巴癌的可能。

法院认为,作为三甲医院对类风湿关节炎应有确诊能力。主治医生未经会诊,就认定徐某患上淋巴癌,此为过

失一;化疗期间,未重视其病情,仍继续化疗,导致原告损失和伤害扩大,此为过失二。据此,判决赔偿徐某

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案例五: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5岁的李某因鞭炮炸伤右眼,接受南京某医院“右眼角膜清创缝合术”后,提前出院。医生提醒及时复诊,但李

某没有做到。超出规定时间复诊时,B超显示“右眼玻璃体浑浊,视网膜脱离”,医院当即建议入院手术。次日

李某到上海某医院接受手术。手术从眼中取出一枚砂石,视网膜病变严重,最终失明。李某父母将南京某医院

告上法院,称该院未能查出眼球的砂石,导致未及时治疗造成终身残疾,要求赔偿10万元。

法院认为:医院未查出患者眼球中的异物,存在误诊过失;李某未遵医嘱及时复诊,玻璃体视网膜病变与其外

伤、感染和视网膜脱离有直接关系。因此认定医院的诊断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驳回原

告诉讼请求。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六:

某患者,56岁,因左胸疼痛、呼吸困难入院,陈述病情时未提及肺结核、肺气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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