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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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一、筛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

二、筛查内容

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

和眼位异常的筛查;

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

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

12平方米,环境安静;

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

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

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

2、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

3、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

四、筛查要求

一筛查方式

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

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

二筛查时间

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

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

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

三筛查流程

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

同意;

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

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

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

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

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四追访与转诊

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

筛查机构进行复筛;

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

并作记录;

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

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

4、确诊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

五筛查覆盖率

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

五、组织管理

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

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管理,制订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

2、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

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筛查

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3、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规范服务,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

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

4、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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