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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第五版)课件 第十七章 税收救济.pptVIP

《中国税收》(第五版)课件 第十七章 税收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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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税收救济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复议事项进行审理并作出行政裁决的执法活动。税务行政复议是税收救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对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引导性遵从、挟持性遵从和威慑性遵从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与原则(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在中国现阶段,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税务争议2.以当事人不服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因申请而产生3.实行一级复议制度4.设定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两种救济程序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与原则(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在中国现阶段,税务行政复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也称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即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概括起来,税务行政复议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一)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征税行为;(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事项(二)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管辖(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1.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2.申请期限(1)必经复议的申请期限。(2)选择复议的申请期限。3.申请方式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1.一般管辖(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2.特殊管辖(1)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一)复议决定的时限与种类1.复议决定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复议决定的种类(1)决定维持(2)决定限期履行(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为违法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二)行政赔偿决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三)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2.申请人和第三人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为有效地解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税务争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对双方进行调解。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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