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第MSC.372(93)决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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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第MSC.372(93)决议)

文章属性

【缔约国】海上安全委员会

【条约领域】海上运输

【公布日期】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修正案(第MSC.372(93)决议)

(2014年5月22日通过2016年1月1日生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海安会经第MSC.122(7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该规则已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第VII章于2004年1月1日成为强制性规则,

还注意到本公约第VⅢ(b)条和第VII/1.1条关于《国际危规》的修正程序,

在其第93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本公约第VⅢ(b)(i)条提出和散发的《国际危规》修正案,

1按照本公约第VⅢ(b)(iv)条,通过了《国际危规》修正案,其文本见本决议附件;

2按照本公约第VⅢ(b)(vi)(2)(bb)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5年7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队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反对该修正案;

3请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注意,按照公约VⅢ(b)(vii)(2)条,该修正案须在按照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4同意本公约缔约国政府可从2015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该修正案的全部或部分要求;

5要求秘书长遵照本公约第VⅢ(b)(v)款,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所有本公约缔约国政府;

6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所有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

附件《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修正案目录

新增一节:“7.1.5积载代码”。

新增一节:“7.1.6操作代码”。

新增一节:“7.2.8隔离代码”。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

第1.1章总则

1.1.1本规则的适用和实施

1.1.1.9新增1.1.1.9款如下:

“1.1.1.9含危险货物的灯

下列灯,如不含放射性物质,且含汞不超过第3.3章SP366所规定的量,则不适用于本规则:

.1直接从个人或家庭回收并运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设施的灯;

.2每盏含危险货物不超过1g,且每个包件含危险货物不超过30g的灯,但须:

(i)灯系按照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

注:为此而应用ISO9001:2008标准可以接受。

(ii)每盏灯单独装在内包装中并用隔板将其隔开,或用衬垫材料包裹进行保护,再将其装到坚固外包装中,该外包装应满足4.1.1.1的一般规定,并能够通过1.2米高度的跌落试验。

.3运送至回收站或再生设施的已使用、损坏或有缺陷的灯,每盏灯含危险货物不超过1g且每个包件含危险货物不超过30g。此类灯须包装在足够坚固的外包装中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内容物泄漏,外包装应满足4.1.1.1的一般规定,并能够通过至少1.2米高度的跌落试验。

注:含第2.2类气体的灯见2.2.2.6.4,含放射性物质的灯见2.7.2.2.2.2。

.4仅含第2.2类(根据2.2.2.2)气体的灯,其包装应能将灯管破裂产生的抛射效应控制在包件内。”

1.1.2公约

1.1.2.3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1.2.3新增1.1.2.3如下:

“1.1.2.3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1.1.2.3.1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附则Ⅰ第1条和第2条涉及集装箱的安全认可牌及维修和试验,现将全文复述如下:

附则一集装箱试验、检查、认可和保养规则第一章所有认可制度的通用规则

第一条

安全认可牌

1(1)符合本附则附录所列规范的一块安全认可牌须永久贴附在每一经认可集装箱的显而易见之处,与任何其它官方标牌相邻,处于它不容易受损坏的位置。

(2)在每只集装箱上,所有最大毛重标记须与安全认可牌的最大毛重信息相一致。

(3)集装箱所有人在如下情形里须摘除安全认可牌:

①集装箱经过某种方式的改装以致原认可和安全认可牌上的信息失效,或

②集装箱退役而且不再按照本公约进行保养,或

③认可已被主管机关撤销。

2(1)认可牌须含有至少以英文或法文写成的以下信息:

《安全集装箱公约》安全认可

认可国家和认可的查询号

制造日期(年、月)

厂商的集装箱识别号,或对不知该号的现有集装箱而言,主管机关规定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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