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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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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1》十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排序版)

(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

说明:试卷号码:2097;

资料整理于2019年12月2日,收集了2007年1月至2019年

7月中央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

[案情介绍]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

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

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

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

法院。[2008年1月试题]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

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

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

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人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

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

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

失。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

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

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

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

失。[2014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的五间房屋。乙

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

示,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

因事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甲事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

失。[2015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

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

事成后愿赠乙1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

情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

后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012年1月试题]

[案情介绍]甲急需用钱,委托乙代其出卖在上海的五间房屋。乙接

受委托,将房屋卖给丙。丙与乙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丙向乙表示,

事成后愿赠乙l万元作为酬劳。乙电话联系甲,甲过于相信乙并因事情

忙碌而没有时间对比价钱,即委托乙代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事后

得知乙与丙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010年1月试题]

问:

(1)乙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答:(1)乙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丙是行使代理

权。

但是,乙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

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

民事行为。”因此,乙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2)甲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答:乙和丙共同造成甲的损失,甲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

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案情介绍]甲开了一个专做成人衣

服的服装店,乙专门批发布料。甲向乙借3000元及布料50米,约定

钱与布料半年之后一次还清。过了半年,甲仅还款500元,而且未偿

还布料。乙多次到甲处催还,甲每次都推托。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

把甲所借布料制作的衣服全部拿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

声称这衣服是用我的布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衣服

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2017年1月试题]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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