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叶的鸟枪竹铳与猎兔打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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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叶的鸟枪竹铳与猎兔打雀

清朝刑科题本档案中载有是否禁止民间持有鸟枪的讨论,并涉及打雀,故而草就小文。

鸟枪政策与民间弋猎雉兔

《历史档案》2019年第1、2两期,公布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的《乾隆朝整饬民间鸟枪档案》,详细记载了乾隆皇帝君臣就是否禁止鸟枪的讨论,反映出许多地区民间狩猎的情形。

民间能否拥有武器,清朝律例有所规定。《总理兵部事务鄂尔泰为密请酌宽民间鸟枪之例事题本》,是讨论原署理兵部侍郎事务王士俊奏请酌宽民间鸟枪之例的文件,记载了清朝的鸟枪管理与实践问题。据王士俊称:“律载民间私有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又定例,私造鸟枪发卖者,杖一百。商民有必欲用鸟枪者,预先呈明该管官验明,止许长一尺五寸,上刻姓名、地方。如无姓名、越尺寸者,照私造例治罪。”(《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

实际生活中,官府对于民间持有武器認识不一。百姓防身御兽需要武器,也会有人用武器伤人,甚至反叛。雍正末年,根据现实情况,兵部曾因地制宜,出台了不同规定。一是雍正十二年(1734年)十一月,议复正黄旗满洲掌关防参领马起条奏禁止鸟枪一案,因鸟枪系火器营紧要器械,若听民间私造私藏,恐其转卖外地,并借此为匪,行令直省地方官查缴。这是严禁鸟枪。此后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五月初二,议复署理西宁总兵官范时捷题请沿边土司及熟番民堡之鸟枪,免其查缴。作为特例处理。同年五月十二日,又议复署奉天将军觉罗柏修题请盛京所属十四城,俱系山谷地方,野兽最多,实不可无鸟枪。也作为特例处理。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还议复陕西兴汉总兵官张杰题请兴汉一镇路径率皆穷谷野峪,虎豹出没无常,镇属人民鸟枪似未可与平川之地一概严禁。(《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同样得到允许。可见当时民间一般禁止鸟枪,在西北沿边、东北盛京山区,为了防止虎豹等野兽,准予民间持有鸟枪。

雍正末年有关禁止民间私造私藏鸟枪的讨论持续到乾隆朝。当时兵部侍郎王士俊上奏,陈说禁止鸟枪对于社会民生的不利。他首先指出禁止鸟枪不利维护社会秩序:“鸟枪一项,利于致远,民间防守盗贼,并山僻之区捍御虎患,尤在所必需。今因禁例森严,不许私蓄,即欲制造亦止许长一尺五寸,制度短小,不足利用。其旧存长大堪用者,例应交官销毁,以致民间绝无鸟枪,猝遇盗贼,弓箭枪弩之属不能及远,每致束手无策。即如贵州黔南之地,苗民杂处,向时城乡居民之家皆藏有鸟枪,近因遵奉禁例,旧存者悉皆缴官,此外不敢私造。上年逆苗蠢动,乡民彷徨无措,坐受侵害。倘使家有一具鸟枪,合一村乡之众,鸟枪数十百杆,团练乡勇设寨固守,倘遇逆苗窃发,集众放枪,火器所攻,追风逐电,自必惊惧鼠窜,断不致任其抢掠往来自如。虽今率土升平,宵小匿迹,无有如黔省逆苗不靖之事,而强窃贼盗不能尽无,守望所需,亦不可不预为防范。”(《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黔南苗乱乡民不能自卫是其弛禁的主要例证。接着,王士俊以家乡为例说明山区因虎患需要持枪,“臣在河东,如怀庆府所属之济源、温县及陕、汝二直隶州,所属地方丛山险峻,每有虎患,非鸟枪不足除害”。最后建议:“宜请特颁谕旨,令直省督抚通查所属地方,如有商民必须用鸟枪以资防御者,许令照营兵鸟枪尺寸制造,具呈报明该管官,上刻姓名、地方,编号登册,以备稽查。如有不报官私造者,照例治罪。倘有因争斗擅将鸟枪私放伤人者,照执持金刃连戳伤人例,不论旗民,发宁古塔。”(《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乾隆元年(1736年)六月初三,兵部讨论王士俊的奏请后,建议:“应如该侍郎所请,行文直省督抚确查,各州县乡村有应用鸟枪地方,令民人照营兵鸟枪尺寸制造,具呈该地方官编号登册,以备稽查。如有不报官私造者,照例治罪。倘有因争斗擅将鸟枪私放伤人者,照执持金刃连戳伤人例,不论旗民,俱发宁古塔。遵照乾隆元年五月初六题定之例系旗人仍发宁古塔,系民人酌发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烟瘴少轻地方,交该地方官严加管束。”(《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得到皇帝的首肯。

福建的情况有点特殊。闽浙总督郝玉麟细查福建地方情形,《闽浙总督郝玉麟为议复福建陆路提督苏明良请仍沿旧例勿许民间制造鸟枪事奏折》认为,福建内地上游延平、建宁、邵武、汀州四府属及福宁府属,民情尚属稍淳,绝少械斗,地多崇山峻岭,虎狼猛兽最多,是非鸟枪不足防御。福州、兴化二府虽属下游,民情亦称刁悍,而械斗之案亦少。唯泉州、漳州二府属并永春、龙岩二州属民情最悍。因此,他提出:“上游之延、建、邵、汀以及福宁、福州、兴化七府属应仍准设鸟枪,报官制造,为民间防御盗贼猛兽之具。其泉州、漳州二府属并永春、龙岩二州属,民情最悍,械斗最多,况泉、漳二府紧接台湾,台地现在民间不许私造鸟枪禁止最严,泉、漳二府,永春、龙岩二州似应一体严禁,以安地方。”皇帝朱批:“着照所议行。”(《历史档案》2019年第1期)

除民间持枪防范虎狼猛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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