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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保卫管理类应急预案

妇幼保健院医患纠纷(医闹)引发治安事件处置预案

第一意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院及医务人员、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和《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医患纠纷引发治安事件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患双方对诊疗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现故意殴打医务人员、损坏医疗机构公共财物、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拒绝将户体移放殡仪馆等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的治安事件。

第三条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是指因医患纠纷导致医患矛盾激化或因有涉嫌“医闹”参与指使,存在危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医疗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各科室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第五条成立由相关业务副院长任总指挥,医患办为副总指挥的医患纠纷引发治安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医患办、纠纷科室负责人、保卫科、行政总值班室等组成的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在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时发现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纠纷科室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医院保卫部门应立即在职责范围内处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抢夺医疗文书或医疗物品、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当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处置时,医院保卫科负责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宣传、疏导和信息收集工作。

第三章告知事项

第八条由当事科室告知患者的相关事项,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科室应当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尸检申请,并请尸检机构进行尸检,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当事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第九条患者在院内死亡的,保卫部门应当告知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将尸体立即移放殡仪馆。严禁将尸体停放在院内其他场所。

第十条医患办、医务科和保卫部门告知患者或家属代表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不得借机聚众纠缠,寻衅滋事,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和工作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科室处置程序:当出现医患纠纷引发治安事件的情形或苗头时,当事科室应组织人员立即接待患者或其家属,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及目的,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及时向副总指挥报告(中午、夜间向行政总值班室报告);同时落实人员保管好病历,防范丢失,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十二条副总指挥(行政总值班室)处置程序:副总指挥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指挥,必要时紧急组织医疗事件处理专家组会议,讨论分析案情,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及时向总指挥和卫健体委报告,并及时指挥落实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保卫部门处置程序:保卫部门接到医患纠纷引发的治安事件报警后,要立即组织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同时制止各种过激行为并通报公安部门等。

第十四条医务科处置程序:当接到副总指挥的命令后,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做好投诉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处理小组处置程序:当接到副总指挥的命令后,医患纠纷处置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领导,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配合有关人员开展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等。

参考文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妇幼保健院反恐怖和防破坏活动应急处置预案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在许多问题上往往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同时,诸多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势力、宗教主义、暴力恐怖活动,劫持人质、持枪对抗等因素也在威胁国家安全、影响整个社会稳定。因此,为了保证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特制定《县妇幼保健妇幼保健院反恐怖和防破坏活动应急预案》。

总体要求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暴力恐怖事件发生后,按照快速出击的原则,在上级党组织、政府和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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