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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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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第1页

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

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提供了评估和控制化学药品中元素杂质有关依据,以及元素杂质种类及其限度的确认⽅法、测定元素杂质的可选⽅

法。除另有规定外,化学药品中元素杂质的限度应符合本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元素杂质包括可能存在于原料药、辅料或药品中的催化剂和环境污染物。这些元素杂质可能是天然存在的,或是⼈为引⼊的

(如催化剂),也可能是⾮⼈为引⼊的(例如:药品⽣产过程中由所⽤原料药、⽔或辅料或⽣产设备引⼊,以及包装材料可能

迁移带⼊)。

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限度不适⽤于中药、中成药、放射性药物、疫苗、细胞代谢产物、DNA产品、过敏原提取物、细胞、全

⾎、⾎细胞成份或包括⾎浆及⾎浆衍⽣物在内的⾎液衍⽣物、⾮体循环透析液,以及为了治疗作⽤⽽⼈为引⼊到药品中的元

素;也不适⽤于基于基因(基因治疗)、细胞(细胞治疗)和组织(组织⼯程)的药品。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限度不直接适⽤于原料药和辅料。但为使药品中的元素杂质限度能符合规定,药品⽣产企业

需要⼀些原料药或辅料中元素杂质含量(或浓度)相关信息。药品⽣产企业可以使⽤原料药或辅料⽣产企业提供的元素杂质测

试数据或者风险评估报告。原料药和辅料的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元素杂质数据可供药品⽣产企业⽤于证明最终药品是否符合本指

导原则的限度要求。原料药和辅料⽣产企业选择进⾏风险评估的元素,须依照表2进⾏。对某些天然来源的原料,因其含有⾃

然界与⽣俱来的元素,必须在风险评估中加以考虑。

1.风险评估中应考察的元素

根据药品中元素杂质分类及其毒性、是否⼈为引⼊以及给药途径,风险评估中应考虑的元素杂质见表1。

表1风险评估中应考察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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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1类元素是对⼈体有害元素,在药品⽣产中禁⽤或限制使⽤。

②2类元素通常被认为是给药途径依赖型的⼈体有害元素。根据它们出现于药品中的相对可能性,进⼀步分成2A和2B亚类。

③3类元素⼝服给药途径的毒性相对较低(⾼PDE值,通常500µg/天),但在吸⼊和注射给药途径的风险评估中仍需考虑。

④此表来源于ICHQ3D。

2.形态

对元素的氧化态、有机配位化合物或结合物的测定称之为形态分析。每种元素杂质都有可能以不同的氧化或配位态存在。因为

砷和汞在⽆机和有机配位形态时具有不同的毒性,应特别予以关注。砷的限度是基于毒性最强的⽆机态。砷的测定是通过总砷

测定实现的,且假设待测药品中砷均以⽆机态存在。当总砷测定量超过了限度,为证明⽆机态砷是否符合规定,则可能需要测

定不同形态的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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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第3页

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第3页

元素杂质限度和测定指导原则--第4页

每⽇剂量PDE≥[∑M1(CM×WM)]×DD

式中M为⽣产单位剂量制剂的某⼀组分;

CM为组分(药物原料或辅料)中的元素浓度,µg/g;

WM为单位剂量中组分的质量,g/单位(注:单位是指剂量单位);

DD为每⽇最⼤剂量的剂量单位数,单位/天。

除另有规定外,每种元素杂质加和结果应不得⾼于每⽇剂量PDE。在使⽤此⽅法对药品评估前,药品⽣产企业必须确保⽣产

过程不会引⼊元素杂质,或药品贮存期间不会通过密封容器系统引⼊元素杂质。

⽅法3单组分法对于⽇剂量不超过10g的药品,如果处⽅中的所有原辅料均满⾜表3中所⽰的浓度限度,则这些组分可以任何

⽐例使⽤,⽆需进⼀步计算。若从⽣产⼯艺或密封容器系统引⼊的元素杂质在单组分法中没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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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Pt2B1010.1

锂Li355252.5

锑Sb312092

钡Ba31407030

钼Mo33001501

铜Cu33000306

锡Sn3600606

铬Cr311001100.3

注:此表来源于ICHQ3D。

如果药品⽣产企业通过⼯艺监测和供应链控制,可以证明并保证制剂符合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限度要求,则可不必进⼀步监测。

5.评估

潜在元素杂质的识别程序,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结果:

(1)风险评估过程未识别出任何潜在的元素杂质。应记录风险评估结论和⽀持性信息及数据。

(2)风险评估过程识别出⼀个或多个潜在的元素杂质。对于该过程中识别出的任何元素杂质,风险评估均需考察元素杂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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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素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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