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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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及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细则

一、总则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三、运行管理

四、检修作业制度

五、修制

一、总则

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开关站、分相所,分级投切所除特别指出外,以

下皆同)是电气化铁路供电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车密切相关。为搞好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

检修工作,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根据《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牵引变电所运

行检修规程》(铁运〔1999〕10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2012年5月17日重新修订发布《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和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实施

细则》(技术规章编号:CDG/GD106-2012)。

第1条牵引供电各单位(包括牵引供电设备的管理、维修和施工单位,下同)要切实贯彻

本细则的规定。鉴于各条线、各地区牵引变电所设备和运行条件存在差异,各供电段根据本

细则要求可作相应补充规定。

第2条本细则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由铁路局供电处负责解释。

第3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

第一节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第4条电气设备运行和检修工作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

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和先进的管理理念,

不断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牵引供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管理水平。

第5条铁道部:统一制定全路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有关规章及质量标准;调查研究,

检查指导,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按规定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6条铁路局: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规章、标准和命令,组织制定本局实施细则、办法;

领导全局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局管内各供电段的管理和职责范围;审批牵引

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组织验收和鉴定;并报部核备。

第7条供电段:贯彻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规章、标准、命令、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

组织制定本段的实施细则、办法和工艺;负责本段的牵引变电所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段科

室、车间的管理和职责范围;提报牵引变电所大修、科研、更新、改造及局管的基建计划,

参加验收和鉴定;并报局核备。

第8条牵引变电所的增设、迁移、拆除由铁道部审批,封闭和启封由铁路局审批并报部备

案。

第9条因牵引变电所的设备改造、变化而降低列车牵引重量、速度或引起邻局牵引供电设

备运行方式变更时,须经铁道部审批。

第10条牵引变电所属于下列情况的技术改造,须经铁路局审批,并报部核备。

1.改变主变压器进线电源和牵引变电所主接线时。

2.变更主变压器、断路器的容量和型号时。

3.变更牵引供电载流回路截面。

4.变更保护型式、保护整定方式、控制和测量方式时。

5.牵引变电所新增设备投运。

第11条牵引变电所110千伏(220千伏)系统电源因施工原因需全所停电、采取越区供电的

施工方案须经路局审批。牵引变电所110千伏(220千伏)系统电源单回路停电的施工方案由

供电段负责审查,配合实施,并报局核备。

第12条影响牵引供电设备稳定和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作业(大修、更改、基建),应由路

局组织审查施工申请的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配合协议并批复,施工单位分别

与设备管理单位和所属车务段签定安全配合协议并经业务处审批后(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还

要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方可实施。凡不涉及接触网停电的牵引变电所所内施工,不需到车

站办理登消记手续。

第13条为保证电气化区段的可靠供电,由牵引变电所引接非牵引负荷而引起设备改造和向

路外供电时由铁路局审批。供电段与非牵引负荷用户必须签定供用电协议,明确设备分界及

双方责任。

第二节新产品试运行

第14条凡需在运营的牵引变电所安装新产品进行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向铁路局提出书面

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并报部核备,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安装。

第15条新产品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的生产及管理条件。

2.产品的研制报告。

3.产品的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4.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5.拟安装的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在试运行中需检查监测的内容。

第16条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1年。投运时现场人员应与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设备

保持安全距离、以保证人身安全。试运行期间供电段按规定进行运行管理,试运行期满后,

供电段应出具运行报告,并报铁路局审核,未经审核的运行报告无效。

第17条新产品安装后,因产品质量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运,供电段做好记录报铁路局备查,

并及时通知研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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