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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XX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省行
政区域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范围内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并应当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以及提供必要的保障条
件。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指定XX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XX省职
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控中心)负责全省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实
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推动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提升。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
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备
案。
第六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
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应
当向属地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
(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示意图(标
注用途及面积,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
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
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附件2)。
(四)与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目
3)
录(附件。
(五)申请备案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及项目(附件4)。
前款第(三)项提交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为本医疗卫生机构
在册的执业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
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技术规范。至少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熟悉职业卫
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的执业医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
1
室检测人员至少有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八条承担备案的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
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
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备案完成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回执》(附件6),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
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九条备案完成后,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时将备案的医疗
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报送省卫生健
康委。
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应当
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配备
DR和/或移动隔声室)等条件。
备案完成后,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辖区内开
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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