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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消化内
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
其医师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包括胃镜技术、结肠镜
技术、十二指肠镜技术、小肠镜技术、超声内镜技术、胶囊
内镜技术、腹腔镜技术、子母镜技术、胆道镜技术等诊疗技
术。
消化科涉及腹腔镜和胆道镜等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参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
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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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科室。
(1)三级医院设有消化内科或者普通外科。
(2)其他医疗机构应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
的临床科室或者协作转诊机制。
2.消化内镜诊疗室。
(1)包括术前准备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
(2)有满足消化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
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
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三)有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
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的消化内镜清洗消毒房间、内镜清洗消毒
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
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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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者具备与从事消化内
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
病例不少于5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
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0例或者累计完成按照三级
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附件2)病例不少于1000
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率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4.开展消化系统肿瘤相关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
构,还应当具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与放射
治疗科的诊疗科目。
二、人员基本要求
1.开展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3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消化内
镜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有5年以上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经验,目前从
事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累计参预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
不少于200例。
(3)经过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师,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
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消化
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
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相
关条件和标准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
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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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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