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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混砂浆材料技术标准
一、质量执行标准
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
2、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37T5066-2016)
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4、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
二、干混砂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干混砂浆的生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验收。
干混砂浆应有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干混砂浆质量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有其他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商定。
2.1.2干混砂浆的外观,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双组份产品液料组份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无沉淀;粉料组份应均匀、无结块。
2.1.3砂浆的强度等级以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的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代表值划分。
2.1.4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
2.1.5干混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体材料的要求。
2.1.6当同一砂浆有多种功能要求时,其相同技术指标应满足较高的技术要求。
2.1.7本标准未涉及的其它干混砂浆的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2性能要求
2.2.1普通干混砂浆
2.2.1.1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干混砌筑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应小于1800kg/m3。
2.2.1.2普通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1与表2的要求。
表1普通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项目
干混砌筑砂浆
干混抹灰砂浆
干混地面砂浆
干混防水砂浆
普通砌筑砂浆
薄层砌筑砂浆
普通抹灰砂浆
薄层抹灰砂浆
强度等级
M5、M7.5、M10、M15、M20、M25、M30
M5、M10
M5、M10、M15、M20
M5、M10
M15、M20、M25
M10、M15、M20
凝结时间/h
3~9
—
3~9
—
3~9
3~9
保水率/%
≥88
≥99
≥88
≥99
≥88
≥88
2h稠度损失率/%
≤30
—
≤30
—
≤30
≤30
14d拉伸粘结强度/MPa
—
—
M5≥0.15;M10及以上≥0.20
≥0.30
—
≥0.20
28d收缩率/%
—
—
≤0.20
≤0.20
—
≤0.15
抗渗等级
—
—
—
—
—
P6、P8、P10
抗
冻
性1
强度损失率/%
≤25
质量损失率/%
≤5
注:1、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表2普通干混砂浆抗压强度
强度等级
M5
M7.5
M10
M15
M20
M25
M30
28d抗压强度/MPa
≥5.0
≥7.5
≥10.0
≥15.0
≥20.0
≥25.0
≥30.0
2.3包装、储存、标识和运输
2.3.1包装
2.3.1.1干混砂浆的包装分为袋装与散装。袋装可采用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可用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其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
2.3.1.2袋装干混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得小于其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净含量之和不得小于标识质量的总和。
2.3.1.3散装可采用散装移动筒仓。散装移动筒仓应有密封装置,能防雨和防潮,并有除尘装置。
2.3.2储存
2.3.2.1袋装干混砂浆应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分别架空储存在干燥环境中,应有防雨、防潮、防扬尘措施。储存过程中,包装袋不应破损。
2.3.2.2散装干混砂浆必须按不同种类、强度等级和批号分仓存放,不得混杂。储存筒仓应具备密封、防雨、防潮功能,并应在筒仓上明确标识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当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2.3.2.3散装干混砂浆储存和使用过程中,散装移动筒仓中的干混砂浆量不宜小于筒仓设计容量的10%。
2.3.2.4干混砂浆应按进场顺序使用,做到先进先出。自生产日起,袋装普通干混砂浆与散装干混砂浆储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储存期的应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材料进场验收
3.1干混砂浆进场时,?供方应按规定批次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等。
3.2干混砂浆进场时应进行外观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散装干混砂浆应外观均匀,无结块、受潮现象。
3.2.2袋装?千混砂浆应包装完整,无受潮现象。
3.3干混砂浆外观检验合格后,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该批次砂浆方可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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