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益娜、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沈益娜、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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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沈益娜,*,1987年1月14出生,汉族,住余姚

市。。

被告: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

镇汝湖路323号。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益娜与被告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

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

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立案受理后,依法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7日,因落实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中

止诉讼,于2022年7月24日恢复诉讼,并于2022年7月2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益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

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

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益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立

即退还人民币42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

由:2020年至10月起,被告广告、宣传诱导原告*儿张某

(现年9岁),参加校外培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微

信转账给被告,被告也屡次承诺如果不想上可以退款给原告,

还信誓旦旦的保证,即使不办教育机构也会退还,但承诺一直

不兑现。无论工商局或教育局工作人员联系,也一直答应会

退,但未退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起诉,请求

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辩称,收费5380元

属实,其中记忆课60课时,每课时68元,国际音标课16课

时,每课时80元。原告*儿张某已学习记忆课42课时(每次

3课时),学费2856元,已学习国际音标课6课时(每次3

课时),学费480元。故被告应退5380元-(2856元+480

元)=2044元。

原告沈益娜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一份

和微信聊天记录一组,拟证明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被告

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转账5380元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新同

意退还部分款项的事实。被告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本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

证权利。经与原始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核对,本院对上述

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宁波智恒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围绕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

收款收据一份和上课时间签到表6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缴

纳的教育培训费5380元以及原告*儿已学习记忆课42课时,

国际音标课6课时,费用共计3336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

对收款收据无异议,对上课时间签到表不予认可,认为系原告

自制,并提出被告提交的上课时间签到表上有2020年10月至

11月的上课记录,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才向被告缴费,

缴费前并未学习过课程,未交费就参加学习亦不符合常理。庭

审中,原告自认记忆课已学习3次,每次3课时,每课时68

元;国际音标课已学习2次,每次3课时,每课时80元,上

述已学习培训费共计1092元。经审查,本院对收款收据予以

采信,对上课时间签到表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12月4日原告通过

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新转账5380元,为其*儿张某购买

教育培训课程包,被告于同日开具对应收款收据,载明:金额

为5380元,记忆课60课时,国际音标16课时。2021年6月

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新在与原告微信沟通中表

示:……你这个放心,哪怕我这个不做了,你的钱我还是会给

你的……2021年11月8日表示:不用我在厂里,会转你微信

的;2022年2月2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姚建新通过微信向原告

转账1580元,原告未接收。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

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缴纳教育

培训费,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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